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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发布日期:2017-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纳税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的自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期限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所需材料

无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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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全文;
5.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第30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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