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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

发布日期:2017-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的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承包承租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所需材料

1.A06445《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重要提示:
1.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A01053《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同时报送A06652《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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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1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1号);
6.《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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