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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申报

发布日期:2017-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所需材料

1.A06106《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重要提示:
1.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及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还应提供《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预售)其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还应提供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3.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7日内的还应提供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4.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申报土地增值税的还应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证书原件》、《房屋及建筑物产权证书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原件》、《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复印件》、《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非;
5.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还应提供《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原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原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原件》、《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复印件》、《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原件》、《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
6.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7.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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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引:请点击”查看地图“按钮,选择具体办税服务厅查看。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90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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