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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没作约定

发布日期:2017-07-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损失赔偿没作约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过错造成单位损失时,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减费用,作为损失赔偿的款项。
四、试用期期限约定不当
1、试用期过长
2、多次约定试用期
3、不应约定试用期而约定试用期
五、试用期满录用的条件约定不清楚
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合法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员工。
上述第四、五点可见之前文章《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条款的几个典型错误及案例》
六、职务、岗位和工资待遇等约定过于刚性
对于劳动合同的岗位、职务、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的约定过于刚性,一旦发生因经营管理需要而调整岗位的情形,则会导致单位处于无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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