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抵押权随其担保的主债权转让后,不需要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就当然依法取得抵押权。

发布日期:2017-07-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一、有的人认为,抵押权随其担保的主债权转让后,不需要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就当然依法取得抵押权。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法律规定抵押权作为从权利,依法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法律并没有规定此种情况下应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即将抵押权人由原债权人变更为受让人,因此无需做此种变更,受让人即可合法取得抵押权,也不会影响受让人行使抵押权,并提出如下依据:


1、《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德市凌云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罗德勤、罗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案号:(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29号)。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给了受让人,受让人依法取得抵押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朱根祥律师
浙江金华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