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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知队六月下半月工作总结

发布日期:2017-07-03    作者:赵虎律师
冬雪夏雨,一个添瑞气,一个降暑气,适量适时,总能让人欢喜。梅雨时节,南方雨讯连连,庄稼人着急,城里人抑郁,还有一小撮骨子里喜雨的丫头小子,正欣赏这曼妙的雨季呢。帝都六月的雨,来去匆匆,酣畅淋漓,在这忙碌的都市里,雨和时间,仿佛逃的一样快。在有限的光阴里,虎知队各位亲爱的伙伴们总是尽着最大的努力,追求着更好的工作成果。六月下半月虎知队的工作进展如下:
 
1、2017年6月15日,虎知队赵虎律师于《中华商标》杂志上发表文章《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谈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解》。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文中,赵虎律师以两全其美公司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痛王”商标行政诉讼案为起点,引出了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以下简称“该条款”)的思考,以民商法“帝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为切入点,娓娓阐述了对该条款的立法原意、条款本质与核心、以及实践中,其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区分运用的理解。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该条款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最直接的体现之一,《商标法》修改将第(七)项“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修改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加清晰的表述,更直接地体现了该条款的立意;其次,赵虎律师指出,就实践中如何认定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应当从认定是否“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入手;最后,鉴于司法实践中易混淆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与第(七)项,赵虎律师从条款的立意与本质着手,对二者进行了区分,第(七)项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而第(八)项是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在适用过程中,不应相互逾越。
 
2、2017年6月16日,赵虎律师参加民建西城区法制委员会的会议,就企业家面临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为企业家排忧解难。
 
3、2017年6月17日,虎知队顺利组织了虎知娱乐法第二期在线沙龙,该期沙龙的主题是“这些年影视合同里的那些坑”,参与讨论的群友们有影视传媒方面实战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务以及影视圈的大佬们。沙龙过程中,我们讨围绕“洽谈、签订合同过程中我们应当重点注意的条款”、“作为公司法务人员,如何有效进行合同审查”以及“实践中收获的合同审查方面的经验教训”这几个方面展开了精彩的交流与分享。短短一个小时的积极互动,大家收获的是满满的干货。
 
4、2017年6月17日,滴滴快车告某高校副教授名誉侵权一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前会议。双方交换了证据,进行了质证。该案在社会上引起了较高关注度。在开庭过程中,原告滴滴一方指出被告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滴滴已死》等两篇文章侵害了其名誉权,虎知队作为被告一方的代理人,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文章是典型的经济学评论文章、措辞上是常见的修辞、观点是作者依据大众已知的新闻事实加上自己的专业知识所总结的客观性观点,并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一说。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5、2017年6月19日,虎知队拜访某影视传媒公司,因为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矛盾,作为法律顾问,及时到顾问单位针对股权转让问题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并协助整理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材料。
 
6、 2017年6月20日,《北京商报》刊出一则题为《<烛光里的妈妈>歌词被侵权索赔65万》的简讯,文章中指出,《烛光里的妈妈》歌词作者李春利因认为歌词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擅自修改,将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东生、TCL集团及新浪微博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在新浪网公开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等共计65万余元。目前,海淀法院已受理了此案。媒体就此案采访了赵虎律师, 赵虎律师指出,通常情况下,歌曲发表时署名的词作者为歌词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的,以改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都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7、2017年6月22日,《北京商报》刊出一篇名为《“阿狸”遭侵权 梦之城索赔5万元》的文章,因认为北京你我他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我他文化”)未经允许销售含“阿狸”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产品,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之城”)以著作权侵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媒体就此案采访赵虎律师。赵虎律师认为,在国家对版权的保护渐趋完善的情况下,面对侵权行为,既需要版权方积极维权,也要司法机关增强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如提高赔偿金额等,以此维持行业的良性发展。
 
8、2017年6月23日,赵虎律师作为一起涉及几十套房屋的合同纠纷案代理人,前往大连开庭。
 
 
9、2017年6月23日,《北京青年报》刊出一篇题为《一个广告片十万元“四大神医”是如何炼成的》文章,在“四大神医”被揭露之后,不少人提出了疑问,播放这些名为电视节目实为广告的媒体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进行详细的分析。赵虎表示,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或者提示“广告”,媒体也不得通过健康节目发布广告。在目前披露的一些节目中,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者”是广告行为的重要一环,也需要承担罚款,没收广告费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处理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等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017年6月23日,《新京报》刊出《揭电视医疗广告"四大神医":有人每场报价2万至3万》一文,针对聘神医专家拍广告,哪些主体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问题,采访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赵虎律师指出,根据《广告法》,“神医专家”代言人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广告发布平台、相关主管人员及责任人也要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017年6月26日,就“狗仔屡爆料,明星为何没辙”,赵虎律师在《律政方圆》上发表观点——明星也是人,隐私权也受法律保护,但是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其隐私权的范围要比民众小一些,这在法律实践中均有所体现。所以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包括在公众场合被拍或者被“狗仔队”跟踪,此时明星无法主张隐私权。
 
12、2017年6月26日,赵虎律师就“青汾商标案”发表了观点,指出商标不规范性使用也会构成侵权,具体说来,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有时会想对其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被授权使用的商标进行一些改变,原因有种种,有的是因为企业经营者认识上的变化,还有的是为了竞争上的效果。改变后的商标如果还加上“注册商标”或者“?”的标识,则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如果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想对商标进行“微调”,赵虎律师建议可以注册联合商标,即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注册近似的商标。例如,原来注册的是图形+文字的组合商标,但是过一段之后不想再用图形部分了,只想使用文字部分,本文建议这个时候可以就其中的文字部分再注册一个文字商标。
 
13、2017年6月27日,《中国产经新闻》刊出一篇题为《“一元购”退居中小平台 换汤不换药》的文章,并特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对“一元购”如何定性进行分析。赵虎律师指出,所有的“一元购”都是一种射幸行为,一元购”一直在争论如何定性的问题,争论的最严重的就是是否构成犯罪,赵虎律师认为,对于这个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其实应该是没什么争议的,对于一些影响较大的“一元购”平台,有关部门(主要是工商部门)应该先从行政执法的角度进行查处,对于情况严重的,公安机关应该进行侦查处理。同时,赵律师呼吁,有关法律应尽快出台,避免这类平台处于无人监管的灰色地带。
 
14、2017年6月28日,虎知队小组内部召开案件研讨会,对《卫子夫》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具体情节,进行逐一分析。对相似情节进行分类整理,分析每一个情节相似的情节点有哪些?一步一步把情节细化,最终归纳出一系列的串联情节。
 
15、2017年6月28日,虎知队拜访某客户影视公司。该公司欲投资6亿拍摄一部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奇幻电视剧,并在四川一带由政府招商引资,建设400亩的影视基地。拜访客户过程中,与客户一起梳理了编剧合同、与政府的招商引资合同、与政府所属公司的投资协议和工程建设合同,尽最大谨慎义务,在投资巨大的项目中把控好每一环节的风控。
 
16、2017年6月26日到29日,赵虎律师作为民建党代表参加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
 
 
17、2017年6月28日,虎知队小虎张玉娇取得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律师证,获得实习律师身份。在此,热烈祝贺小虎张玉娇职业生涯步入又一崭新阶段,相信张玉娇能在新的阶段里收获更大的成长。
 
18、2017年6月30日,  赵虎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虎知队)代理的作家陈峻菁诉华策影视拍摄的、王璐丹等主演的电视剧《卫子夫》侵犯陈峻菁所写的《我,卫子夫》等三本小说著作权的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我方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环节,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对方提出的问题,进行专业的有针对性的回应。本案较为复杂,法院将择期再次开庭。

编辑:李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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