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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变卖扣押船舶获刑两年 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7-07-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微山法院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据悉,这是2017年微山法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以来,判处的首例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案件。

案例:老赖私自变卖扣押船舶

被告人徐某某与其父亲向满某等四人借款89.25万元,但所借债务一直未还。2012年3月份,满某等四人将徐某某父子诉至法院,同年3月9日法院裁定查封徐某某父子所有的货船,并判决徐某某父子履行还款义务。徐某某二人仍未履行法院判决,满某等四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同年6月29日,法院依法扣押了徐某某父子在天津市塘沽区作业的钢质运输船一艘,交付申请执行人徐某等四人保管,并向徐某某父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后被告人徐某某以还款为名,哄骗船舶看管人回到微山。7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私自将该船舶以80万元价格变卖给白某某,白某某又将该船以95万元价格卖给杨某某,该货船至今尚未追回。

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三种行为即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在民事诉讼中,扣押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运到一定的场所,不准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一般是便于移动的物品。人民法院一般应妥善保管扣押的财产,也可以交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的,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戚某在接到扣押裁定后,依然将其扣押物(奶牛)变卖,显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也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

2、客观要件。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对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扣押的财产。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财物也包括款项。

所谓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出卖以换取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行为。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全部或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本案中,戚某在将扣押奶牛变卖后,将出售后的货款挥霍一空,致使判决、裁定全部或部分无法执行,这已经符合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非法处置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本案中,戚某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

法院审理: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变卖已被法院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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