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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缴销

发布日期:2017-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1.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税务机关发票换版时,应对纳税人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所需材料

1.A02009《发票领用簿》;
2.《发票缴销申请表》
重要提示:
1.缴销空白发票的还应提供空白发票;
2.缴销超过五年的发票存根联还应提供发票存根联。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打印《发票领用簿》。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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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引:请点击”查看地图“按钮,选择具体办税服务厅查看。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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