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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核准

发布日期:2017-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1.困难纳税人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需材料

1. 困难纳税人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核准税务机关核准→办税服务厅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本事项核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核准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承诺期限: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本事项核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核准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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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困难纳税人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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