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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对拆迁补偿安置不满意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17-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大部分征地拆迁纠纷案件,都是因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征地拆迁补偿款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当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满时该怎么解决?
案件基本事实

赵某是贵州省遵义市某村村民,经村委会同意在村中建了二层房屋。为了居住舒适,赵某投入了大部门积蓄对房屋进行装修,一家人居住在二层房屋中倒也富足。但是,房屋刚装修没几年,当地就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对房屋进行征收。在征地过程中,赵某迟迟未见到书面补偿文件,所知道的补偿标准也都是从征收办工作人员口中得知,而且补偿标准仅有一千块钱左右/平方米。按照所给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计算,赵某拆迁损失不但不能弥补,一家子的居住也成问题,毕竟这笔征地补偿费用还不足够赵某在其他地区另置办一套满足家庭人口居住需要的新房屋。赵某多次主动找到征收办谈补偿的事情,征收办人员冷淡的态度让赵某备受打击。

从案件整体推进角度出发,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拉开维权之幕。通过当地国土部门信息公开,赵某获取了其作出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律师认为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既没有征询赵某等被征收人意见,也没有依法进行张贴公告,而且补偿标准低于当地房屋市场价格,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律师遂以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批准机关当地县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审理认为该案件系行政补偿争议案件,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不应直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驳回赵某行政复议申请。李文谦、孟文静律师收到复议决定后,开始全方面收集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案件深入探讨,认为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违法应当依法撤销,理由如下:

一、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对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进行规定,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直接产生影响,因此,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土部门作出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赵某作为被征收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不服,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的国法[2011]35号《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该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赵某具有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虽然规定,对补偿标准不服,由行政机关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是此条实质上也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另种规定。对于“裁决”一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也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从此条可以看出,行政复议决定是被归纳到裁决范围之内的。

综上,赵某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不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法律案例网分析对拆迁补偿安置不满意怎么解决

大部分征地拆迁纠纷案件,都是因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征地拆迁补偿款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当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满时该怎么解决?

1、补偿安置问题应怎样解决

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予以解决: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做出约定。被拆迁的房屋已经出租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拆

2、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同意该怎么办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须经过三道程序:拟订——公告——审批。

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对方不履行的该怎么办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双方应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依协议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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