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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彩礼如何返还

发布日期:2017-07-05    作者:邹军英律师
案情简介:张某(男)和李某(女)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同居期间李某怀孕,后双方按当地习俗举办婚宴,张某支付李某彩礼10万元,后李某生育一子,双方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并要求分手。
诉请:张某要求彩礼返还
双方观点:
李某:双方长期同居生活,其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且女方辛辛苦苦怀胎十月,如今生育一子, 这与正常的婚姻生活相同,故不应该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返还彩礼。
张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返还。
审判观点:鉴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解除婚约系双方的责任,故酌定部分返还。
判决结果:李某返还张某彩礼4万元。
邹律师经验:有生育子女或者怀孕后选择引产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其彩礼返还的比例相对较低,也是考虑到女方的付出和未登记结婚系双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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