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无权处分情形下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7-07-05 作者:万方亮律师
一审法院认为,董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与陈某作为共同购房人购买了系争房屋,该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应为无效。董某将将系争房屋以买卖形式转让至陈某一人名下,实质是赠与行为,故该买卖合同也为无效。关于陈某、刘某就系争房屋的买卖是否有效,因房屋出售价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且房屋出售给刘某后系争房屋仍由陈某实际使用,故该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性难以确认,故应为无效。可以看出,一审判定无权处分情形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陈某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各当事人之间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首先,虽然董某、陈某取得系争房屋的共有权发生在董某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系由B公司转让给董某、陈某,B公司作为系争房屋的开发商,为当然的有处分权人,其将系争房屋所有权过户至董某、陈某名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周某应只在董某名下1/2的产权份额中现有权利。其次,董某将其名下1/2产权过户给陈某的行为有效。董某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陈某一人名下时值董某与周某离婚之后,且关于财产分割,董某以对周某进行了概括性补偿,至此双方已就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因此,陈某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合法有效,故其将房屋转让给刘某的行为也就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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