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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无权处分情形下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7-07-05    作者:万方亮律师
周某与董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董某一次性支付周某300万元。2008年5月二人复婚。董某系A公司股东,并占有90%股份。2005年一月,董某和其公司职员陈某共同和B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C房屋,房款由A公司支付。2008年2月,董某将其占有的C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以买卖的形式转让给陈某,但陈某未能提供付款凭证。之后陈某将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给刘某,刘某获得房屋产权,但之后房屋的物业费依旧以陈某的名义缴纳,而且以陈某的名义将房屋出租。2010年12月,周某以无权处分情形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请求确认董某将系争房屋赠与陈某的行为无效,并请求确认陈某、刘某就系争房屋恶意串通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陈某、刘某将房屋返还给周某和董某。
一审法院认为,董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与陈某作为共同购房人购买了系争房屋,该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应为无效。董某将将系争房屋以买卖形式转让至陈某一人名下,实质是赠与行为,故该买卖合同也为无效。关于陈某、刘某就系争房屋的买卖是否有效,因房屋出售价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且房屋出售给刘某后系争房屋仍由陈某实际使用,故该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性难以确认,故应为无效。可以看出,一审判定无权处分情形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陈某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各当事人之间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首先,虽然董某、陈某取得系争房屋的共有权发生在董某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系由B公司转让给董某、陈某,B公司作为系争房屋的开发商,为当然的有处分权人,其将系争房屋所有权过户至董某、陈某名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周某应只在董某名下1/2的产权份额中现有权利。其次,董某将其名下1/2产权过户给陈某的行为有效。董某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陈某一人名下时值董某与周某离婚之后,且关于财产分割,董某以对周某进行了概括性补偿,至此双方已就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因此,陈某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合法有效,故其将房屋转让给刘某的行为也就合法有效。
以上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的关于无权处分情形下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性进行的案例分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纠纷业务近十年,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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