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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减免备案

发布日期:2017-07-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1.国际公约协议免税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一次性补偿(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奖金(中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3)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购买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金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2)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7.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地震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8.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1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个人或个体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金融商品交易(差价)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自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6.来华专家免征个人所得税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17.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8.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9.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0.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1.股权分置改革股东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09年5月25日起,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膽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3.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界定标准为: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24.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25.扶持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个人所得税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X实际经营月数。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6.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迀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应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27.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9.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所需材料

1.国际公约协议免税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身份证件;
(3)国际公约协议规定的免税所得收入凭证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身份证件;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高级专家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5)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3.一次性补偿(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
4.奖金(中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
重要提示:
(1)见义勇为者还应提供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由政府批准成立的类似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见义勇为行为证明及其复印件。
5.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
7.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
8.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
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
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
1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任职证明及其复印件。
1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
13.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
14.个人或个体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重要提示:
(1)个人或个体户提交申请时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人提交申请时还应提供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
15.金融商品交易(差价)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
16.来华专家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
17.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
18.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
19.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
20.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
21.股权分置改革股东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
(3)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4)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复印件。
重要提示:
(1)本业务由扣缴义务人(或上海、深圳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提交有关资料。
2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双方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重要提示:
(1)继承不动产的还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原房主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还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原房主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的还应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赠与协议;
(4)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的还应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出生证明、户口本、赠与协议;
(5)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还应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赠与协议;
(6)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还应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及其复印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以及赠与协议。
23.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双方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
(4)原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其复印件;
(5)售房合同或协议;
(6)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4.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5.扶持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重要提示: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还应提供退役士兵与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执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自主创业人员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原件及其复印件。
26.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27.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拆迁补偿款相关证明材料。
2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29.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1)A0300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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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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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国际公约协议免税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
2.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点第(七)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3.一次性补偿(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第一、二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三条。
4.奖金(中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一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四款;
(5)《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号)第二条第一项。
5.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第一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第一条。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七)款。
7.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第二条第(二)款。
8.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五)款。
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六)款。
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七)款。
1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八)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五条。
1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13.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
14.个人或个体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15.金融商品交易(差价)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八条。
16.来华专家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九)项。
17.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七)款。
18.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
19.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
20.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
21.股权分置改革股东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第二条。
2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
23.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六)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
24.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25.扶持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一条;
(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70号)第一条。
26.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一)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
27.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
2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审批工作情况的函》(粤地税函[2013]1217号)。
29.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审批工作情况的函》(粤地税函[2013]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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