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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减免备案

发布日期:2017-07-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1)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2)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老年服务机构免征房产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税。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征房产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房产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被撤销金融机构免征房产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1)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免征房产税。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2)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7.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8.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9.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2)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10.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2)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12.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13.出租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4.部队空余房产租赁免征房产税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15.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6.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7.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18.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9.司法部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
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
20.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至本文发布之日期间应予免征的税款,可在以后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21.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2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3.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4.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25.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6.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法规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28.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免征房产税
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
29.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房产税优惠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0.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房产税
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所需材料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
2.老年服务机构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5)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原件;
(6)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复印件。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原件;
(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复印件。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5)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原件;
(6)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5.被撤销金融机构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5)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原件;
(6)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财产处置协议原件;
(8)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6.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重要提示:
(1)股改铁路运输企业还应提供国务院批准股份制改革文件;
(2)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还应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资料。
7.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
(5)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6)出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8.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9.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5)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10.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5)事业单位证明材料。
1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5)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12.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身份证件。
13.出租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身份证件。
14.部队空余房产租赁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原件;
(3)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开具的军队收费票据原件;
(5)开具的军队收费票据复印件;
(6)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7)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5.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转制方案批复函原件;
(3)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重要提示:
(1)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还应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2)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还应提供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16.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
(3)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5)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原件;
(6)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复印件;
(7)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原件;
(8)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复印件。
17.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
(3)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5)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原件;
(6)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原件复印件。
18.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
(3)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5)中国人民银行证明材料。
19.司法部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
(3)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5)司法系统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材料。
20.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
(3)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21.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
(3)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4)基建施工合同、临时房屋建造成本等证明材料。
2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
(3)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5)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23.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
(3)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5)房屋毁损鉴定证明材料。
24.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
(3)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5)房屋大修相关证明材料。
25.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
(3)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5)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6)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7)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26.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
(3)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5)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7)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2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4)用地性质证明材料。
28.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
(3)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5)煤炭工业部出具的证明原件。
29.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房产税优惠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
(3)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0.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房产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
(3)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4)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原件;
(5)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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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第三条第五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2.老年服务机构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第二条第三项。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项。
5.被撤销金融机构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二项。
6.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第一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第一条。
7.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
8.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第六条(有效期2013/9/26止);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第七条。
9.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2)《广东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6〕第168号第六条第一项;
(3)《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字〔1987〕32号第三、四、五条;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12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10.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2)《广东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6〕第168号第六条第二项;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四条。
1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2)《广东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6〕第168号第六条第三项。
12.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2)《广东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6〕第168号第六条第五项。
13.出租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
14.部队空余房产租赁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第一、二条。
15.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有效期2013/12/31止);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有效期2013/12/31止);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二项。
16.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第二条。
17.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第一条(有效期2012/12/31止);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第一条(有效期2015/12/31止)。
18.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19.司法部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2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地字〔1987〕29号第二条。
20.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三条。
21.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一条。
2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第一条。
23.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六条;
(2)《广东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6〕第168号第六条第六项;
24.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四条。
25.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第一、三、四、七条。
26.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第一、三、四、七条。
2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三条。
28.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07号)
29.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房产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二条。
30.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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