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时报--津滨网-为争遗产 手足反目
为争遗产 手足反目
原告赵XH与被告赵YH、赵DH、赵BH是亲兄弟姐妹;被告赵L是原告长兄赵GH的独女,长兄赵GH已经于2015年12月20日病故;被告王Q是原告三姐赵QH的独子,三姐赵QH已经于2013年5月11日病故。 赵家这一家兄弟姐妹的父亲赵YF病故于1998年9月20日,母亲李JX病故于2015年4月23日,老夫妻俩留有某小区201号及202号房屋两套(私产、房改购房)。1996年3月27日,老夫妻俩在塘沽公证处对所拥有的某小区201号及202号房屋的60%份额的所有权进行了遗嘱公证处分,随后于1999年10月11日取得两套房屋100%的所有权。母亲李JX于2013年7月13日自书遗嘱将其所有的202号房40%份额的所有权指定由原告赵XH继承;并于2013年7月20日自书遗嘱将其所有的201号房40%份额的所有权指定由原告赵XH和长子赵GH共同继承。原告赵XH主张继承202号房屋,并继承201号房屋50%份额的所有权,在母亲病故后,多次与五被告协商办理202号房所有权过户及201号房所有权份额变更手续,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父母公证遗嘱母亲自书遗嘱内容有效,原告可继承父亲公证遗嘱涉及的房产份额,原告可继承母亲公证遗产及自书遗嘱涉及的房产份额;原告父亲后来取得的20%(40%的一半)房产份额因无有效遗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配偶、及各子女(或子女的继承人)平均继承。
律师分析: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杨小勇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涉及公产房改私产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自书遗嘱及公证遗产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法律关系。为了减少继承人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律师建议,有众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的市民考虑可以采用公证遗嘱或自书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时报记者 许卉
- 遗嘱继承中的代书遗嘱存在形式不合法,能否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 父母留下来的祖房(宅基地房)要怎么分?
- 被诉遗产继承本无明显有利证据在代理律师指导下搜集固定证据终被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 人民法院报: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一方能否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 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房产,被其中一名继承人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该继承人又将该房产
- 一套住房出现三份遗嘱,哪份才有法律效力?
- 部分继承人对遗嘱内容理解有歧义,诉讼分配房屋案例
- 父亲去世,遗产房屋部分子女起诉要求分割纠纷
- 夫妻再婚后买房,男方去世前遗嘱留给女方,男方子女不配合怎么办
- 父母遗产房屋部分子女主张为借名买房,法院未认可案例
- 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时,如何确定其份额?
- 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主张遗产房屋为其借名购买纠纷
- 亲属遗赠房屋未办证前,受遗赠人起诉确权法院支持吗
- 解析一起部分子女不认可老人遗嘱引发的诉讼分割房屋案例
- 父亲处置父母共同房屋的书面材料没有母亲签字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