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假烟检察院不起诉
发布日期:2017-07-06 作者:110网律师
法律分析:因丁某、郭某二人不知道所运输货物为假烟,无犯罪故意;丁某系货车车主,只负责运输货物,对货物的注意义务,不应苛责丁某,其也不负责装车、卸车;货物的来源、货主及货物接收人均未查证,故该案证据不足,检察院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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