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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减免备案

发布日期:2017-07-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网上申办到
现场次数为 0

承诺期限
(工作日) 1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1.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2.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免征契税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3.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
4.企业改制重组减免契税
对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承受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购买(回购)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
6.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7.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契税减免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9.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
10.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11.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12.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13.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14.个人因房屋征收购买(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减免契税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15.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6.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17.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18.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19.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20.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由国家投资建设,军队和地方共同承担建房任务,其中军队承建部分完工后应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
21.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22.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23.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2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契税
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25.石油储备基地免征契税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所需材料

1.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
(4)财产处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免征契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农村信用社清理整顿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拆迁居民拆迁补偿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改制重组减免契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4)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5.购买(回购)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免征契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重要提示:
(1)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己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时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回购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时还应提供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证明。
6.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身份证件。
7.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契税减免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4)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4)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1)用于教学的还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立项的还应提供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9.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证明材料;
(3)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灭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重新购置住房合同、协议,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土地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3)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承受土地性质证明;
(4)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己婚的提供)或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
14.个人因房屋征收购买(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减免契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政府部门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3)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5.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承受被征用或占用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6.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外交部出具的房屋、土地用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土地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17.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财产分割协议,房产权属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8.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土地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3)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承受土地性质证明。
19.己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公有住房相关证明。
20.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免征契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1.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1)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融资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售后回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2.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3.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契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5.石油储备基地契税优惠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X期项目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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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3项。
2.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免征契税
《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3.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一、三、六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
4.企业改制重组减免契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第五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第一条;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全文;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7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七条;
5.购买(回购)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免征契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第三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6.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五、六项。
7.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契税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九条。
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三条第1、2项。
9.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二、三项。
10.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第四条。
11.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一、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二项。
12.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项。
13.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第一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
14.个人因房屋征收购买(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减免契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四条。
15.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项。
16.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一、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三项。
17.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
18.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一条。
19.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三条。
20.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76号。
21.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22.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23.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2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契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第三条第三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第二条第二项;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第一条;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第一、二条。
25.石油储备基地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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