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一起转继承案件
发布日期:2017-07-0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黄鹂诉称:姥爷张三峰去世时未留有遗嘱,且对遗产未进行分割,母亲黄鹂系张韵诗唯一子女,现要求继承张三峰所有的银行存款及其与外婆邹世坤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应由张韵诗继承的部分,继承X号军产房。另外,黄鹂尚未成年,应多分遗产。
二、被告辩称
邹世坤、张平陵辩称:同意黄鹂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张三峰与邹世坤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张平陵、张骥、张韵诗三名子女。张韵诗与黄霖育有一子黄鹂,双方于2010年9月8日经判决离婚。
张骥于2002年11月19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三峰于2008年8月8日去世,张韵诗于2012年12月去世。
经查,张三峰账号开户行为农行银行存折,至2008年8月8日账户余额为2600.43元,邹世坤账号开户行为工商银行存折,至2008年8月8日账户余额为30661.32元。
老干部服务管理局营房处出具住房证明,内容为:“我局离休老干部张三峰(已故),配偶邹世坤同志经组织批准安置在X室现住房一套,该房为军产房”。
黄鹂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张三峰、邹世坤另有存款,且应对房屋居住权进行分割。
另查,张骥无子女,亦无遗产可供继承。
四、法院判决
1、张三峰之遗产16630元,由黄鹂、张平陵各继承5543元,邹世坤继承5543元;
2、驳回黄鹂其它诉讼请求。
五、靳双权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张三峰于2008年8月去世,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由邹世坤、张平陵、张韵诗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继承。张韵诗去世后,其应继承张三峰的遗产份额由黄鹂进行转继承,故黄鹂要求继承张三峰之遗产,应予支持。
首先确定遗产范围,关于X室现住房一套系军产房,不属于张三峰之遗产,故不应作为遗产参与分配。张三峰名下之存款以及邹世坤名下的存款均应析出一半归邹世坤个人所有,另一半为张三峰之遗产,数额为16630.88元,应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处理。关于黄鹂要求多分遗产的主张,律师认为,其继承的遗产应限于张韵诗应继承的范围,故其要求多分遗产的主张,理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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