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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黃金,婚后的升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7-07-07    作者:蒋艳超律师

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您所说的情况,你在婚前购买的黄金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升值的部分理当属于孳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可知,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您的个人财产,宋某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婚烟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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