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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能否撤销

发布日期:2017-07-11    作者:110网律师
双方所签订协议能否撤销
                           -------刘莉律师
案件事实:
   20163月,贾女母亲在其家中去世。因为是独生女,家中的老宅已多年无人居住,堂弟贾男主动提出在他的家中为贾女母亲(其伯母)办理后事。贾女的儿子当时就问贾男贾男办理后事的费用和礼金怎么算,贾男敷衍说:自己人等办完事再说。第一天守灵当晚,贾男等贾女儿子走后,就找人来给贾女谈费用的事,贾女难受,没理他。第二天夜里,贾女守灵期间,贾男叫来了他本家的几个人,把刚睡着的贾女叫醒说:你母亲去世了,没有什么拆迁款了,写个协议好把丧事办了。他们写了一份协议:贾女不承担贾女母亲的后事,将宅基地补助款都给贾男。在众人的围攻下,年近70岁且不识字的贾女,只好在上面按了手印。现在补助款发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贾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
刘莉律师分析:此案要从以下两点分析和处理。首先,可以明确这份协议性质是赠与协议。既然是赠与协议,就要按照法律对赠与协议的规定来解决。《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在补助款在村委会,贾女并未将该笔款项交于贾男,故贾女有权撤销对他的赠与,享有任意撤销权。
另外,这份协议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多种可撤销情形。《合同法》54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结合本案,贾女在签订协议时,正值守灵期间,心情悲痛判断力不及常人,且贾男召集其本村人多势众,以埋葬贾女母亲为前提,并采取欺骗手段,告知贾女母亲的补偿款有可能不再发放。故本案所签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和乘人之危等众多法定可以撤销的事由。
结合双方所签订协议的基本性质---典型的赠与合同,贾女具有法定的任意撤销权同时还有合同法所规定的多个法定予以撤销的事由,所以可依法到法院诉讼撤销该份协议。
法院判决:依法撤销了双方所签订的该份协议。贾女的诉讼获得支持。
 
                                             201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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