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木马病毒转移并占有他人网银支付的款项构成盗窃罪案【学习札记38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80(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4)参阅案例22号
发布日期:2017-07-1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某某利用木马病毒转移并占有他人网银支付的款项构成盗窃罪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设立淘宝店铺,趁网购买家点击商品图片时将木马病毒植入买家电脑,在买家使用网上银行支付时,利用木马病毒将收款账户修改为行为人指定的游戏账号,行为人其后再将游戏账号内的内的虚拟货币变现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中,秘密取得财务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2期,总第
32辑,法律出版社 2014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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