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泄仇富情绪随意损毁汽车轮胎构成寻衅滋事罪案--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822014)参
发布日期:2017-07-1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某为发泄仇富情绪随意损毁汽车轮胎构成寻衅滋事罪案
【裁判摘要】
合法的公私财物受国家法律保护。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公司财物,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2期,总第
32辑,法律出版社 2014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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