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容留他人吸毒和贩卖毒品案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7-07-17 作者:江珍来律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到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6次容留骆某和张某在自己占有、使用的居所内吸食毒品并在期间有贩卖毒品给骆某和张某分别获得人民币200元和300元。2017年5月,检察院正式对杨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杨某委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江珍来律师为其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9月到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其占有使用的居所内多次向骆某和张某贩卖并容留二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三到四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数罪并罚。
辩护人江珍来辩称: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杨某有关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其是初犯、偶犯,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杨某有关贩卖毒品的事实与罪名均有异议,根据在案证据无法正实被告人杨某贩卖了毒品,公诉机关没有提供扣押毒品、毒品成分鉴定等关键证据,故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裁判结果:
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案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认证,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对于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指控因证据不足,法庭不予采纳。关于量刑,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重新处罚,辩护人有关被告人是偶犯、初犯的,能如实供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遂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贩卖毒品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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