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理在借条上签名是否与公司构成共同借款人
发布日期:2017-07-1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15年7月3日,身为公司总经理的杨某以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今借到王某人民币200万元整,借期1个月,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在借款人处有杨某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另在借条的右下方有公司财务人员林某签字。当日,王某通过银行的账户转账200万元至杨某银行的账户。同日杨某转账100万元至公司账户。另该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需要经过董事会同意。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借款属个人借款。因为杨某只是公司总经理,不是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对外借款。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需经董事会同意,且该200万借款并没有转入公司账户、法定代表人账户或财务负责人账户,故本案借款属杨某个人借款,公司不属于共同借款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借款属共同借款。杨某作为公司总经理在借条上加盖公章的行为,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其能代表公司借款,且该借条上有公司财务人员做见证,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公司与杨某属共同借款人。
【评析】
原作者邹峰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1、从借条的内容上来看,约定了该借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借款人处有公司总经理杨某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借条右下方有公司财务人员林某作为见证人签字。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公司总经理杨某有权代表公司借款,至于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名义借款需经董事会同意的内容属于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从借条的形式上看,法律对于共同借款的借条格式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根据日常书写习惯,在借条上借款人处落款的一般应视为借款人。3、从借款资金的去向看,原告在借条的当日通过银行转账200万元至公司总经理杨某账户,同日公司总经理杨某通过银行转账100万元至公司账户。该借款实际上公司得100万,公司总经理杨某得100万。4、结论:笔者认为公司与杨某应作为本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公司财务人员林某作为本案借款的见证人,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偿还责任。
笔者不完全赞同原作者【评析】意见中第二点意见,理由如下:
原作者邹峰认为:1、从借条的内容上来看,约定了该借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借款人处有公司总经理杨某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借条右下方有公司财务人员林某作为见证人签字。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公司总经理杨某有权代表公司借款,至于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名义借款需经董事会同意的内容属于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一分析笔者表示赞同。
原作者邹峰认为:3、从借款资金的去向看,原告在借条的当日通过银行转账200万元至公司总经理杨某账户,同日公司总经理杨某通过银行转账100万元至公司账户。该借款实际上公司得100万,公司总经理杨某得100万。认为公司与杨某应作为本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公司财务人员林某作为本案借款的见证人,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偿还责任。此观点本笔者认为值得探讨。
既然认为“原告有理由相信公司总经理杨某有权代表公司借款,至于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名义借款需经董事会同意的内容属于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又在借条上特别注明“用于公司资金周转。”财务相关人员见证,且加盖公司印章,应该认定为公司为借款人恰当。
杨某个人签字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履行公司职务过程中的行为,此份借条实际上是一份借款合同与财务凭证的“共同体”,正常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是“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加盖“公司印章”同时进行,缺一不可,否则就违反财务法律制度。
“转账200万元至杨某银行的账户。同日杨某转账100万元至公司账户。”属于杨某不守财务制度、侵占公司资金100万行为,不可认为是杨某个人民事借贷行为。
故此,杨某侵占公司资金100万行为应该以刑法挪用公司资金罪进行处理,而不应该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论事。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公司出具借条后借款未入公司帐户,该借贷合同是否成立?
- 经理弟弟签名不一定构成表见代理——江苏省扬州市中利机电有限公司与仪征市新建胶带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 业务经理以公司名义借款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理以公司名义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 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虽然未加盖公章,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 商业管理公司强收商铺赞助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 【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以股东注册资金偿还所欠股东债务,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抽逃出
- 公司股东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名是否属于债务加入
- 公司股东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名是否属于债务加入
- 未经公司同意,私刻公司部门印章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刘*追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案
- 赵*追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案
- 全国首例裁定公司破产后被逆转恢复公司正常经营的经典案例
- 做我情人就收钱,不做情人就还债!两级法院极度纠结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最高法裁判观点:?债务人在签订《还款协议书》时自认已经收到借款,债权人无必要举证
- 粗心大意留隐患 马马虎虎惹官司
- 河南刘女士在云南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案件取得胜诉
- 约炮被骗可以追回吗?
- 最高法: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
- 符合本公司贸易特征的合规机制和合规流程
- 云南高院发布一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 实务风险|公司人事制度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 北海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案
- 钢材买卖合同欠款担保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