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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之案例

发布日期:2017-07-19    作者:王洋律师
近日,代理的合同无效一案,法院已下达判决书,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代理人在刚刚接手到该案件时,感觉还是比较棘手的,虽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合同无效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情况下,合同在签订时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即是合同双方的“宪法”,双方均应遵守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约定。在实务中,法院从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一般也不会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因为合同若被确认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合同被确认无效,是会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产生重大影响的。为此,代理人与委托人进行了充分沟通,通过搜集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及查找相关案例,认可了本案的《合作协议》是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规定的情形的。  
开庭前,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银行转账凭证、XX《借款合同》及XX《借款借据》凭证、某某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充分证明了上述《合作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协议。被告辩称上述《合作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理由是: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原告所提出的法律条文属于部门规章,根本不属于行政法规,因此,《合作协议》并未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于是否构成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被告辩称:若是上述《合作协议》被确认无效,才会导致社会不稳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代理人针对被告的观点充分阐述了上述《合作协议》无效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本案最终经法院认定,《合作协议》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违反了《合同法》五十二条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判决如下:  一、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  二、被告XX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XX公司投资款XXX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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