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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绑架案,二审改判

发布日期:2017-07-19    作者:李晓花律师
    2013年8月,本案同案犯查某某与梁某等人多次与储某、彭某、薛某、王某等人在西安市凤城四路某小区赌博。当月16日晚,查某某与梁某因怀疑彭某、储某等人在赌博中作弊,遂与本案被告查某、曹某、陆某商议找人将输掉的钱“要”回来。次日下午18时许,查某某、曹某等人来到某小区,被告人查某、陆某纠集来的人员在该小区楼下地下停车场等候。当晚22时许,查某某、曹某通知查某、陆某等人上楼。查某等人接到通知后持匕首、砍刀、洋镐把上楼,进入房间后将房内人员控制,查某某随即持刀对储某、彭某、薛某等人进行殴打,同时本案被告查某持匕首将储某等人捅伤。随后薛某逃脱,查某某将储某、彭某等人带离赌博场所。期间,储某血流不止,查某某将其送入医院,彭某、王某被其他人带至郊外。后查某等人赶至该地点,查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要求彭某、王某给付查某某、梁某18万元了事,彭某无奈给其妻子打电话,其妻子分18次向曹某账户打款18万元。事后,查某某、梁某将赃款伙分挥霍。经鉴定,薛某、彭某构成轻伤。2014年10月查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查某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辩护人认为:1.本案关于被害人一方是否骗取查某某一方钱财的事实不清。2.对查某不应认定为主犯。3.原审判决对查某量刑过重。    本案经过二审开庭审理,经过辩护人的不断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后两点辩护意见,对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判决查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本案经过被告人、辩护人以及法院的共同努力,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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