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工伤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真员工假身份工伤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7-19    作者:程智华律师
真员工假身份工伤如何处理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

  李某系A公司员工,公司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数月前,李某在公司仓库取货时滑到,致右腿骨折。按照常理,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内受伤,应该算工伤,但该公司负责人却说,李某是冒用其妹妹身份办理的入职手续,公司是以李某妹妹的身份信息参保的,现在因身份问题无法申报工伤的后果应由李某承担。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李某是借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名义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A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A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A公司已经为缴纳了社保,不能因李某假冒他人身份就否定其与社保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社保机构不能拘泥于表面形式,机械理解法律,而应该审查实质劳动关系,稳定劳动保障关系,给予李某工伤待遇。

  [评析]

  笔者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该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虽然李某使用其妹妹身份到A公司工作的行为构成欺诈,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影藏在该无效合同后面存在着真真切切的劳动关系,并不能据此否定李某已经与A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现A公司已按李某提供的身份信息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已为其员工与社保机构建立了工伤保险关系,可以认定A公司履行了作为用人单位的职责。李某是因为其自身的欺诈行为,才使自己丧失了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格,李某应当为其欺诈行为承担不利后果,A公司无需负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但是基于李某已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这兼顾用人单位和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合理性,立法可以予以考量。

  ( | 作者:邵善宁 周春香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文章来自//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6/id/2898108.shtml,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马清义律师
宁夏银川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玉江律师
江苏淮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