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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需要了解的20个细节(二)

发布日期:2017-07-19    作者:陈国利律师
11、法院收取证据应出具收据。
当事人把证据交给法官时,特别是借条、欠条、银行单据、合同等证据原件时,请务必要收据。
12、简易程序审理的、以调解或者撤诉方式结案的,诉讼费减半。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者以当事人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3、二审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数额交纳诉讼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而不是按照一审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简易程序是2)缴纳二审诉讼费。
14、逾期提交证据,应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费用。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15、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否则就会丧失证人资格。
16、超过审限的四种情况。
审限是指法院从立案到宣判的期限,但是公告、鉴定、当事人和解、管辖权异议(争议)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17、上诉期各算各的。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法院文书之日起计算。
18、当事人可以约定让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中约定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9、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得反悔。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20、法院调解过程不公开。
法院主持调解时,您可以让旁听人员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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