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7-07-20 作者:万林律师
2016年01月17日18时50分许,万某驾驶小车从广州向佛山方向行驶,行驶至佛山方向K40时,因甲车在上述位置违反交通导向黄标线指示后致使邹某驾驶(搭乘原告苏某)小车撞上发生碰撞万某小车右后,同时何某驾驶的小车又撞上邹某驾驶(搭乘原告苏某)的小车尾部,造成三车损坏、原告苏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万某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搭乘的小车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原告所搭乘小车的驾驶人及何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苏某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大沥医院)救治,住院26天。诊断为:1,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下唇软组织挫裂伤;3,下门牙脱落(7个)。医嘱:1,牙科门诊复诊、补牙治疗;2,全休一个月;3,住院期间留陪人壹名。2016年8月17日,原告苏某入住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4天。诊断为:下颌骨外伤骨折、下颌前牙缺失。医嘱:1,下周三复诊拆线;2,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维持术区创口清洁;3。术后三个月复诊;4,不适随诊。经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苏某因交通事故致下颌骨缺损骨折、下7牙脱落,评定为十级伤残。鉴定费1500元。
随后,苏某将万某、何某和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1、医疗费69113.75元
2、住院伙食费:3000元(100/天×住院30天 )
3、护理费:2100元(一般护理标准70元/天×30天)
4、交通费:800(酌定)
5、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残疾鉴定费71014.4元
①34757.2元/年×20年×10%)=69514.4元
②鉴定费:1500元
6、精神抚慰金:6000元
合计:152628.15元
【律师解析】
伤者是小孩的,以小孩为原告,以父母为法定代理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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