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三(民)初字第1579号 动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7-07-21 作者:张峥嵘律师
律师价值:
原告购买动迁安置房,当时因对此类买卖的误解,卖方出具的不是房款收据,而是借条。在被告坚持要求涨价,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张峥嵘律师以最小代价为当事人实现了房屋过户的终极目的。同时将房屋产权有选择性地登记到一位买方名下,回避了房产税和购房资格等问题。
案情:
宝山区陆翔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系被告取得的动迁安置房,2009年9月被告取得房产证,同年11月1日原告母子两人与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两人购买,合同价格为60万元,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或者国家政策允许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时,双方共同办理转让手续。当时为防止被告再将房屋转让,原、被告曾签署《借款抵押协议》,并约定至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作为对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担保。所以原告支付的59万房款,被告出具的是借条,但抵押登记因被告不配合,未能办成。在2012年10月可以过户时,被告也配合办理了过户前的审税手续,便随后被告要求涨价,双方遂涉讼。
调解结果:
一、被告于2012年12月6日前将上海市宝山区陆翔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杜某名下;
二、原告杜某、张某于2012年12月6日前支付被告房屋尾款1万元及补偿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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