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代理执行异议二审胜诉

发布日期:2017-07-22    作者:黄文坚律师
       黄律师代理复议申请人谢XX提起执行异议二审胜诉。仅凭验资账户 注销不能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进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衡东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刘XX、刘X辉诉被告XX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东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XX市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XX、刘X辉货款押金4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并以股东谢XX、卢XX抽逃出资为由裁定,追加谢XX、卢XX为被执行人,在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
刘XX、刘X辉清偿债务。
        黄律师提出,执行法院以XX
市XX公司存入在中国农业银行XX分理处账户456501040005239于2010年8月16日被销户而认定谢XX抽逃出资,另以谢XX异议主张的证据均复印件,无法核对证据的真实性推定复议人谢XX等抽逃出资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应撤销衡东县人民法院的裁定。
       上述意见得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2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