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7-07-23 作者:赵丽律师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被告非婚生女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2. 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500元。
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愿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女XXX由原告抚养。为使孩子受到良好教育,原告将女儿送到XX市幼儿园和一级小学上学,一直抚养到孩子7周岁时,被告以让孩子回老家看看爷奶为由将女儿接走。后就不顾原告再三请求和女儿的感受,以及女儿需在XX继续上学接受良好教育的事实,强行将女儿留在XX县,且一直不让原告见女儿。
因被告常年在外打工,根本无法照顾小孩,其便将小孩送到被告的姐姐家抚养,且将女儿改名为XX,其户口也在被告姐姐家。而被告的姐姐家在XX县的农村,被告姐姐年纪较大,家庭成员众多,且农务繁忙,还要照顾自己的孙(外)子(女),根本无暇顾及原被告女儿的具体生活,孩子在姑姑家也无法体会家庭温暖和关爱。
现孩子将年满10周岁,即将面临小学升初中,因被告及姐姐、姐夫文化程度都不高,无法给孩子在学习上提供指导和帮助。
更重要的是,由于亲生父母不在身边,长期寄人篱下让孩子缺乏父爱、母爱,特别是孩子正处于一个探索世界和认知世界的关键时期,给予孩子关爱和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指引十分重要,但目前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都明显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都十分不利。
而原告现有稳定的收入,居住之地交通便利,教育环境和水平也明显的优于孩子现在身处的农村。在抚养权变更之后,原告愿意全心全意的照顾孩子,给予孩子全面的爱和稳定的生活。如果被告愿意,也可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后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等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探望小孩,以让小孩身心健康的成长。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为了小孩能身体和心理平衡健康成长,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结果:
本律师首先与法官沟通,取得法官同情,因被告一直不到庭,通过法官跟被告及被告亲属耐心周到的调解沟通,双方握手言和,男方同意女方暑假带孩子一个月,当事人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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