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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汝东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7-07-24    作者:周汝东衡水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成功案例
从一起周汝东律师亲办案件谈起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甲在明知河北**电力器材公司、江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与衡水*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价税合计金额4.8%的开票费介绍衡水*商贸公司开给河北**电力器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价税合计4063195.02元,介绍衡水*商贸公司虚开给江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9837500元,介绍衡水*商贸公司虚开给江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03053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甲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三、律师主要辩护意见:
1、马甲具有坦白情节。2、马甲具有从犯情节。3、马甲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4、有悔罪表现,自愿交纳罚金。(以上辩护观点具体情节略)
5、关于量刑方面适用法律问题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马甲税款数额巨大是以法发【1996】30号《增值税解释》为前提的。该解释是1996年制定的,到现在三十一年,金额一成不变,事实上导致轻罪重判,罪责刑严重失衡。2016年7月20日人民法院报第六版刊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确定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回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标准问题的请示》(藏高法【2014】118号)为背景,详细阐述了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新解释出台之间可以不适用【1996】30号司法解释,可以参照2002年《出口退税解释》认定数额标准。建议法庭参考采纳,对马甲适用缓刑。
四、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甲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马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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