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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治疗中的放射性治疗操作控制不好会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

发布日期:2017-07-24    作者:马家强律师
癌症治疗中的放射性治疗操作控制不好会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
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介绍:医院在放射治疗中质量控制不符合规范,患者接受过强放射治疗情形,会造成损害身体甚至死亡的放射性损伤后果。实践中由于放射治疗操作难度大,对机器设备要求高,因此建议患者去临床经验丰富、设施设备齐全先进的权威医院就医治疗。
案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申请事项为:1被申请人为患者进行放射治疗过程中,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皮肤溃烂、声音嘶哑、呼吸困难、气管软组织增厚管腔狭窄、气管壁软骨环及最终的死亡)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若因果关系存在,该过错对损害后果所占的比例是多少。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意见书分析认为:审查送检材料,患者罹患乳腺癌。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接受右乳腺癌改良根治术,在被告泰安xx医院接受术前新辅助化疗,术后化疗、放疗以及赫赛汀靶向治疗等。患者在放射治疗后出现右一颈肩部放射性溃疡、声门狭窄、颈段气管内软组织增厚并管腔狭窄,亦因此致患者呼吸困难明显并行气管切开治疗20141024日患者突然出现气管套管内喷出大量鲜血,经抢救死亡。××理解剖检验,××并坏死组织形成,气管内异物并堵塞气管及支气管,××Ⅱ—Ⅲ级,右锁骨区皮肤死并破溃因患者方认为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放射治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本次鉴定根据法院委托要求,结合医患双方争议焦点,按照相关临床诊疗规范,对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分析如下:
泰安市xx医院在对患者张某某进行放射治疗的过程中,患者病情具有放射治疗指征,医院给予患者放射治疗符合临床诊疗要求,治疗前签订相关告知书符合临床诊疗的程序性要求,就医院放射治疗单而言,××理解剖检查所见,其皮肤破溃、声音嘶哑、气管狭窄、气管食管瘘等所见符合放射性损伤并发症特点,但不符合常规剂量放疗所出现的放射性损伤并发症,提示患者存在接受过强放射治疗情形,但医院的过错及相应因果关系判断还需结合法院对医院相关质量控制记录及本案是否存在群体性不良事件的调查洁果进行综合判断。例如患者接受的放射时间、每次接受的放射治疗剂量确实与病历材料之中记载的数据阳吻合。同时患方书面陈述材料记载,除本案患者外,还有数名在被告医院接受放疗患者(放疗时间为20131120141月期间)
因果关系程度评定需要考虑因素有:(1)患者自身乳腺癌病情具有放射治疗指征,医院术前进行相应风险告知;(2)法庭对于本案涉及的相关质量控制记录及是否存在群体性事件的调查结果;(3)放射性损伤的难治性。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本次鉴定认为:若经法庭调查明确,医院无法提供相关质量控制记录或质量控制记录不符合规范,或本案存在群体性相似不良事件,则表明医院放射治疗设备管理存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主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
最后鉴定意见为:1、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泰安xx医院对被鉴定人进行放射治疗的诊疗行为符合临床诊疗要求,但被鉴定人在放射治疗后右锁骨皮肤、喉头、气管区域出现的损害情形提示其具有接受过强放射治疗情形;即被鉴定人放疗后出现的放射性损害严重性与病历材料之中放疗内容记载不相匹配,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性。
2、被鉴定人所出现的放射性严重损害原因,需法庭进一步审理医院放疗质量控制和管理记录,以及是否同期存在群体性不良事件。若经法庭审理确定存在放疗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过错,则医院的放疗行为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主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治疗前签订相关告知书符合临床诊疗的程序性要求,就医院放射治疗单而言,××理解剖检查所见,其皮肤破溃、声音嘶哑、气管狭窄、气管食管瘘等所见符合放射性损伤并发症特点,不符合常规剂量放疗所出现的放射性损伤并发症,提示患者在医用电子加速器维修后,存在接受过强放射治疗情形,被告泰安xx医院仅在放疗登记簿登记相关事项,在同期病历中相关质量控制记录不详尽,且在同一时段,其他接受放疗的部分患者亦出现类似情况,说明被告存在放疗质量控制和设备管理方面的过错。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在患者张某某的死亡结果中起到主要作用,同时考虑放射性操作的难治性,故本案可考虑以上因素,由被告泰安市中心医院承担损失后果70%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损失范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从以下几方面确定:一、医疗费,医疗费数额为25096.7元,其中未报销费用16120.7元,救护费用8976元。上述票据所支出费用,发生在患者20141月出现相应放射性损伤之后,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为患者张某某治疗放射性损伤花费的费用,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数额为17567元。
三、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584440元,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法更是为:两老人均为75岁以上,三个兄妹,城镇户口,计算方式18323×5×2÷3=61076.7元,亦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死亡赔偿金,总计数额为645516元,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数额为451861元。
五、护理费标准可参照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836元计算,护理费数额为38016元,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数额为26611元。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35000元以抚慰其精神创伤。
原标题:张xx、张xx等与泰安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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