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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属于民间借贷还是赠与?

发布日期:2017-07-25    作者:张梅律师
热线疑问


朱某与钟某系母子关系,钟某与徐某于2007年2月25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钟某、徐某在北京购房。2007年11月15日,朱某从工商银行卡内取款35万元,汇给钟某用于购房。2008年2月8日,钟某回去补写了一份借条给母亲朱某,借条中注明:“于2007年11月15日向母亲朱某借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整,今补此借条为据”。问母亲朱某出钱给儿子钟某买房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赠与?


律师解答


本案所涉及的是父母出钱给自己子女买房,属于民间借贷还是赠与关系的问题。本案中母亲朱某出钱给儿子钟某买房是属于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


我国民间存在父母出钱为子女买房的传统习惯,但这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所谓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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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钟某系母子关系,钟某与徐某于2007年2月25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钟某、徐某在北京购房。2007年11月15日,朱某从工商银行卡内取款35万元,汇给钟某用于购房。2008年2月8日,钟某回去补写了一份借条给母亲朱某,借条中注明:“于2007年11月15日向母亲朱某借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整,今补此借条为据”。问母亲朱某出钱给儿子钟某买房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赠与?


律师解答


本案所涉及的是父母出钱给自己子女买房,属于民间借贷还是赠与关系的问题。本案中母亲朱某出钱给儿子钟某买房是属于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


我国民间存在父母出钱为子女买房的传统习惯,但这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所谓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具体到本案,朱某持有钟某亲笔书写的借据,故应认定朱某与钟某为借款关系。由于该笔借款是发生在钟某、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购置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房屋,故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母亲朱某出钱给儿子钟某买房是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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