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事人不会写诉状法院有权拒绝立案吗?
发布日期:2017-07-26 作者:110网律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就应当立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据此,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原则上应当向法院提交诉状,但书写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无权拒绝立案。
3、法官可以代原告撰写诉状并收取费用吗?争对法官是否可以代原告写诉状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法官当然可以按照原告的口述,帮助其撰写诉状,这是司法为民的表现,应当予以肯定。但是,针对法官代写诉状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合法这一问题,笔者持否定态度。因为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对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原告,其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有义务为其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法律并没有规定法官可用代写诉状来代替记入笔录的方式,并以此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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