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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系列案例之十:房屋拆除五年未足额补偿 律师依据改造方案寻线索

发布日期:2017-07-2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高某等6户均系河北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办事处辛庄村村民,在辛庄村有宅基地房屋及院落一处。高某等6户的宅基地房屋于2009年被耀华道办事处以创业路贯通工程名义拆迁,随后高某等6人分别与耀华道办事处签订了《拆迁协议书》,领取了补偿款项,并将自家的宅基地房屋交付耀华道办事处拆除,但是补偿数额极低。2013年6月,辛庄村村委会开始以辛庄村改造名义拆迁,对于2009年参加创业路贯通工程的拆迁户,又重新确定了补偿安置标准,具体标准为每人5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另外,支付每人20万的补偿款和5万的奖励费。随后高某等6户分别与辛庄村委会重新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将2009年从耀华道办事处领取的补偿款予以扣除。但是在拆迁过程中,高某6户符合安置标准的家属分别去世。辛庄村村委会以高某等6户家属已经去世为由,拒不支付25万的补偿款项。随后高某等6户家属多次向耀华道办事处和辛庄村村委会主张索要,但是两单位一直推诿,拒不支付剩余补偿款。
【律师维权】
随后,高某等6户委托德凯律师团,通过法律程序启动维权。但是在接受委托前,高某等人手中并不持有其与耀华道办事处和辛庄村村委会签订的《拆迁协议》。随后,德凯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从两单位处获取到《拆迁协议》,但是2013年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高某等人并不持有。律师认为两单位不履行《拆迁协议》约定义务及旧村改造安置方案规定的行为严重违法,侵害了高某等人的合法权益。
在提起本案过程中,律师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问题。因为在委托前,高某等人告知律师他们没有书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以维权首先受到了很大阻力。那么如果想主张25万的补偿款项,首先应当基于双方之间的拆迁协议对此作出约定或者当时的拆迁安置政策中有相应的规定。经律师调查核实,2013年6月5日,辛庄村委会制定了《廊坊开发区辛庄村村庄改造实施方案》和《廊坊开发区辛庄村村庄改造明白纸》。上述文件中明确,被拆迁人除享受回迁安置外,拆迁人对被拆迁户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人均20万元,被拆迁人在宅基地及其以外用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再进行补偿。同时被拆迁人在拆迁人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家的,被拆迁人每人最高可享受5万元的奖励。但是在拆迁过程中,由于高某等人的家属都存在陆续去世的情况,而对于已经去世的人是否补偿,对此两方争执不下。
本案中高某等人已经去世的家属属于辛庄村村庄改造实施方案和明白纸上所确定的被拆迁安置人口。依据辛庄村委会张贴的《告知书》之规定,因死亡、出嫁等减少的人口,不予核减。辛庄村委会并未依照该实施方案之规定,对高某等人家属本享有的拆迁的利益进行补偿。而村委会仅以高某等人家属已经死亡为由拒不履行补偿安置的职责,与其制定的补偿方案和告知书的内容相违背。目前该案正在廊坊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之中。
【风险提示】
在代理本案过程中,德凯律师需要向被拆迁人进行几点必要的风险提示:
1.在拆迁过程中,尤其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一定要非常慎重切不可被拆迁办或者政府部门忽悠。以高额补偿等理由忽悠被拆迁人是拆迁中常见的伎俩之一,而采用该伎俩的手法往往是签署空白协议。在诉讼过程中,村委会提交的拆迁协议除最后一页是村民签署外,前4页均为村委会自行填写,涉及到的补偿款项及补偿人数最终与村民主张不一致。但是在签订协议时,村民并未进行仔细查看,且只看最后一页,最终造成个人利益的重大丧失。
2.在签订拆迁协议后,并未及时保存一份协议原件。本案中的拆迁发生时间较久,且存在两个项目的承接,这种变换对很多村民来说无法摸着头脑。甚至签订协议后,也没有保存协议原件,甚至连复印件都没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于提交的拆迁协议,虽然高某等人均表示不予认可,但是自己手中又无协议作为比对,从而造成维权上的举证劣势。
3.对于被拆迁人来说由于维权意识较差,且维权的积极性不高,有的被拆迁人对法律不怀有信心,往往前期不选择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造成诉讼时效过期,维权时机错过,维权效果很差。甚至给法官留下“你早不维权,干嘛去了”的不好印象,造成维权时证据缺失、维权成本极高的两难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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