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跌出车外身亡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07-27 作者:王景林律师
2016年7月20日下班时间,汤某搭乘同事黄某的顺路车回家。在沈海高速公路上某段,汤某突然从前排副驾驶座处跌落车外,摔倒在中间机动车道上。一辆大货车正好驶来,汤某被大货车碾压后当场身亡。大货车迅速驶离现场,至今仍未查到。交警无法出具责任认定书,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汤某家属将黄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20万余元。
二、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以汤某系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提出拒赔。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起因于汤某从车上跌落,而后与该车右后侧碰撞后落地,最终被旁边车道正常行驶的大货车碾压。上述过程中,虽然受害人在起因阶段尚属车内人员,但碰撞及碾压发生时其已在车外,因此应视为车外人员,属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受害人和“第三者”。保险公司虽称事故系故意行为导致,但并无证据予以佐证,现有证据也不足以推断该结论,因此该主张不予采纳。黄某在驾驶车辆整个过程中对车辆是否处于安全驾驶状态都应负有较高注意义务,受害人汤某在乘车过程中也负有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二者的疏忽是汤某跌落车外的原因行为,也直接导致了后续碰撞、碾压。因此,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共计71万余元。
三、法律依据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21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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