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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7年七级伤残工伤待遇

发布日期:2017-07-27    作者:杨小勇律师
河北省2017年七级伤残工伤待遇一、治疗期间待遇
1、医疗费
2、工伤医疗期内,停工留薪,本人工资,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护理费
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4、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到本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二、七级伤残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2.1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河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
2.2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河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2.3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我:

 
法规依据: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2011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6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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