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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发布日期:2004-07-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  要: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作为检察机关,为我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保驾护航,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在严厉打击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职务犯罪的同时,要结合办案,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建设上存在的漏洞,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还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教育广大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强化廉政建设,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风气,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为保证我区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作出我们最大的努力。

    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因其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没有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权益的损失。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总额约为11万亿元,但因种种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每年达数百亿元,这其中的大部分属企业国有资产。2000年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查获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案件812件,国有资产流失9.04亿元。其中大要案662件,处级以上干部201人,位居企业“一把手”的厂长、经理280人。这些案件绝大多数都发生在企业体制改革过程中。

    我院近年来也办理多起企业内部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今年上半年我院反贪部门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办理了我院第一例私分国有资产案,即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住开公司)私分国有资产案。这一案件再次提醒我们,预防企业内部职务犯罪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是进行企业改制工作中的一项重中之重,它对于改革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下面结合此案发生的特点、原因及危害性,提出企业改制过程中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住开公司私分国有资产案的情况介绍

    1、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龚伟明,住开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人夏建兰,住开公司总会计师;被告人李美玲,住开公司财务审计部主任;被告人张岱雨,住开公司党总支书记兼副经理。2000年7月至2002年9月间,住开公司经上述领导班子成员多次讨论,先后为职工购买康宁终身保险等多种商业保险,并将本应在“应付工资”科目中列支的商业保险费用及个人所得税共计780余万元人民币列入“管理费”中,造成企业成本增大,利润减少,致使国有资产被私分。另外,该公司还于1995年至2002年10月间,造成多提工资1436万元人民币。本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共计2000多万元。

    2、本案特点。

    (1)集体研究、利益均沾。住开公司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都是经过领导班子和其他有关人员集体研究和商量,共同决定将国有资产私分的,单位全体人员人人有份,只是数额不等。如:该单位领导班子多次开会研究为公司全体职工上商业保险的事,并指定劳资、财务等有关人员对如何上商业保险的事做有针对性的了解,又将了解结果在班子会上进行了汇报,取得了班子成员一致同意后,为全体职工上了保险。又如自2000年下半年开始,在改制的大环境下,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工资总额的余额还有许多,按他们自己的话就是“粮票还有很多”,要采取“消肿”的办法解决“庞大的工资总额”,于是领导班子频繁开会讨论给全体职工按不同等级增发月奖、季奖、半年奖、年终奖、大病医疗补助费等。

    (2)行为对内的公开性。私分国有资产总是假借发奖金、福利补助、津贴等形式,在这种合法形式的掩盖下公开造表造册,由领款人签名领取的一种公开行为。住开公司领导班子就是错误的认为不论是巧立名目多发奖金,还是为职工买保险,只要每个职工人人有份,不全装进自己腰包就行,这种行为对内是公开的。自2001年年初他们加快了发钱的速度,仅4月份除正常的工资、月奖金外,另发放各种奖金十次,全年共发放奖金80余次,最多为一个月发12次。奖金发放的数量标准也不断提高。仅2001年12月至2002年5月以“职工医疗补贴费”的名义,在“应付工资”和“福利费” 中列支发放现金289万元,领导班子成员及部分科长每人12万元。

    (3)行为对外的欺骗性。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对于单位内部是公开的,人人都知道,但对外往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的是虚列费用、假报成本等欺骗手段。住开公司自2000年6月至2002年8月,经领导班子决定为全体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以后,共缴纳保费1220万元。为了躲避检查,他们在作帐时将其中404万元在“应付工资”科目列支,而将其余的780余万元在“管理费”科目中列支,还谎称是在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做加大了企业的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利润,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减少和流失。

    3、发案原因分析。

    主观方面:

    (1)攀比失衡心理。住开公司领导班子走上犯罪道路与该公司的领导及干部职工的攀比心理是分不开的。龚伟明多次派人去了解同行业其他单位领导及职工的收入情况,当听说有的单位领导比自己挣的多的时候,就产生了失衡心理,他在检讨自己的犯罪原因时说:“自从调到住开公司工作以来,我辛辛苦苦、任劳任怨工作,取得了很好的业绩,但是挣的钱却不比别人多,太不公平了。再加上许多职工也经常对我说,同行业其他单位发的钱都比我们多,有的单位还给职工买了房,我们单位的效益也不错,这么多钱,应该给职工多发点,或者多上几种保险,也可以解除后顾之忧。”正是由于住开公司领导及职工的这种失衡心理,成为该公司疯狂发钱的最根本的原因。

    (2)法不责众心理。住开公司领导班子之所以盲目发钱,不计后果,与他们的法不责众、侥幸心理有关。经理龚伟明认为:上保险和滥发奖金是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人有份,有福同享,有祸同当,法不责众,共同负责,一旦出事,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把钱一退了事。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则认为:虽然是集体研究的结果,但最还得经理拍板,追究下来,肯定是经理一个人承担。其实,就是这种侥幸心理害了他们,而产生这种侥幸心理归根到底还是由于法律知识贫乏造成的。

    客观原因:

    (1)教育淡化。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住开公司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政治思想教育,特别是法制方面的教育。从主要领导到部分中层干部,再到一般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有的甚至全然不知,以至不知不觉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即使是在被我院立案侦查后,他们还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了法律,只是一味强调这是班子会决定的,是公司全体职工共同得益的事,最多也就是违反财经纪律,做个检查,严重了给个处分也就了结了,不值得这么“大动干戈”。

    (2)思想退化。

    由于政治思想教育少,企业干部职工免疫力差,加上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造成干部职工思想上的混乱和困惑,甚至有的共产党员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向“钱”看的思想逐步升温,少数人私欲膨胀,他们的内心世界是:“有了钱才能有一切”,“谁有钱就是英雄好汉”。因此为了捞钱不择手段,胆大妄为,表现了极大的贪婪性。作为单位“一把手”的经理龚伟明在得了重病,经过长时间休息恢复上班之后,不是为企业着想马上投入工作,而是在心态上发生了很大变化,整天琢磨发钱的事,他说:反正我可能活不了多长时间了,还不如多捞些钱,也该享受享受了。很难想象,这样的领导能带出好的队伍。

    (3)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制约力。

    住开公司单位内部各项监督机制缺乏制约力,形成一个人说了算、少数人说了算的局面。一是缺乏党内有效监督。对于每一个共产党员来说,党内监督是最直接的监督。党对党员的监督要铁面无私,不能讲人情。只要他是党员,就不管他是一般党员,还是高层领导的党员,都要一视同仁。但是住开公司的党组织是如何对党员进行监督的呢?在领导班子成员每次开会讨论用剩余工资总额给单位职工上保险和多发奖金时,作为党总支书记的张岱雨不但没有一次提出反对意见,反而支持这种做法。他说之所以这样做,一是怕得罪领导班子成员,二是家里也需要钱。可见,张岱雨已经丧失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最起码的党性原则,更不要说发挥党的监督作用了。二是缺乏财务人员的监督。作为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当好领导的参谋,同时有责任对领导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住开公司的财务人员敢于监督,对领导的错误做法及时指出,并严格按照财物管理制度办事,那么住开公司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就不会得手。但是作为住开公司总会计师的夏建兰,不但赞同购买商业保险,而且同意将此费用列入管理费的做法。作为财务审计部主任的李美玲在自己也想多分到一些钱财的私心驱使下,不但积极参与操作购买商业保险,还直接执行了将商业保险费用列入管理费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中要对住开公司此事进行披露时,李美玲在龚伟明和夏建兰的授意下,还积极找人疏通此事,使得该所未将此事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导致该案未能及早被发现和查处。

    二、企业改制中出现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1、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一些机构撤销合并、领导更换、人员分流,出现人心不稳、工作交接不细、缺乏监督检查的现象。特别是在财务交接中,原本就缺乏监管的小金库、帐外帐、未结债权债务就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对象。有的犯罪分子钻改制后新机构财务制度尚未健全的空子进行犯罪活动,有的犯罪分子打着改革的旗号,违反有关规定,借机成立个人公司,或把企业下属的公司几经变更成为私人控股的企业,以此来参股、转股,移花接木,把大量国有资产化为已有;

    2、有的企业对经营决策权、财产支配权、行政管理权监督不利,特别是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以后,对“一把手”的权力几乎没有监督,致使国企“私营化”。

    3、管理混乱。新旧体制转换中的摩擦、碰撞和管理混乱,是促使职务犯罪上升的重要原因。在新旧体制转换中,新的体制还不健全,旧的体制尚未失去作用,新旧体制的摩擦碰撞,不可避免的出现各种矛盾和漏洞,加之管理混乱,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4、社会分配不公。国家工作人员待遇偏低,是滋生腐败的催化剂,导致一些人产生歪道致富、嫉妒、报复、非法占有的违法犯罪的畸形心态。贫富差距过大,使一部分人失去心理平衡,产生“不服”、“攀富”、“比富”的心理。一些意志薄弱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就会拜倒在金钱主义、享乐主义的脚下,变为以权谋私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

    三、企业改制过程中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1、大力加强法制教育,党性教育。

    加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政法制教育、党性教育,培养干部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治本之道。一个时期以来,各单位较为注重国家工作人员的改革开放意识,商品经济意识,个人价值意识教育,强调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作用,而在公仆意识、廉政勤政意识、国家整体利益意识、奉献意识方面的教育就显得有些薄弱。致使一些意志衰退的干部产生意识上的错误,好像改革开放,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自己保持革命本色就是“吃亏”,“不捞白不捞”,“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而忽视了自己是一个负有特殊使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忽视了共产党员以国家利益为自己利益的党性原则。加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政法制教育、党性教育,就是要使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知法、守法,树立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我牺牲意识,要让他们知道贪污贿赂非但不可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反而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2、加强管理、健全制度。

    要加强财务、经营等活动中的管理和健全企业经济合同、工程招标、承包管理以及对外经济活动中的各项制度,从管理、制度上铲除职务犯罪的土壤和温床。各部门、单位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关键在落实,不能让制度只是“挂在墙上、说在嘴上”,形同虚设。如,严格执行财会管理制度,就要钱帐分管,加强对现金、支票、印章、凭证的使用管理,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堵塞漏洞。

    3、完善有关监督制约机制。

    企业内部缺乏严格的职责分工和明确的责任界限,国有资产产权不明,帐目不清,管理权力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就必然会导致官僚主义的产生,给一些人实施犯罪以可乘之机。因此,深化企业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首先是党的监督。党的监督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其它监督的有效实施,其中,最重要的是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情况,如在贯彻执行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组织指示精神方面,监督有无违反“四个服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实用主义;监督重大决策时有无个人独断,不能正确集中正确意见的问题;监督在班子政治生活中,有无民主集中制形同虚设或有不同意见不能真诚、坦率表达,甚至当面赞成背后拆台的问题等等。其他监督形式还包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广泛的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要将这些监督方式融化为一体,形成监控合力。

    4、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打击的力度。

    加大对企业内部职务犯罪打击的力度是预防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发生的关键环节。一是要广开案件来源渠道,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二是要尽快提高侦查破案的能力。三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查案工作。做到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让有犯罪动机的人不敢犯罪,从而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四、对将要进行的东城区企业改制过程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几点建议。

    1、要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一把手”的教育、监督和约束,强化企业民主监督。

    2、明确产权责任。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明确产权责任,建立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机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全民财产的产权属于国家,并由国家交给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但是谁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有时不很明确。由于产权责任不明确,那么国家交给某一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就很难得到很好的保护。要想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对国家交与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有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督保护,以防止企业的不正确使用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国有资产的侵吞。在明确产权责任的同时,要建立国家、企业和职工等人之间的利益机制,克服三者利益之间的反差。这样就能使他们自觉地去维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并认真负责地去经营和关心自己的劳动成果,从而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国有资产就不是那么容易了。

    3、加强政策性预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所属企业的转制工作制定操作性强的细则规定,做到有章可循,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尤其要注重制定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使政策的酝酿、决策制定和贯彻执行的全过程都能起到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必须把握住以下几个环节:一是要保证政策制定程序的合法化、科学化和民主化;二是要保证政策内容要符合客观实际;三是保证要有与政策出台相适应的全面、完整、缜密的制度措施体系,堵死“你有政策我有对策”的漏洞。

    4、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必须实行综合治理。

    一是自身的预防。①选好公务活动中各岗位上的公务人员。这些人不但要具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还应该具有强烈的职业责任心。②明确岗位职责,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要把公务人员享有的权利与其承担的义务结合起来,享有的权力越大,承担的义务就越大。在明确岗位责任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制度,以便随时对该岗位工作人员的情况进行考查。③建立必要的岗位任职和轮换制度。每一个工作人员在一个岗位上任职应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到期应该交流轮换。同时,相近或具有交叉关系的岗位不能同时由具有亲属关系的人担任。如企业的厂长、财会、保管、审计不能由具有亲属关系的人担任等。④企业内部要设立相应的监督部门和专门人员。这些部门和人员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威,在隶属关系上超于该单位本身。使这些工作人员有条件敢于监督,能够监督该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的结果与监督者自身不带来任何不利后果。只有如此,才能使监督有力。二是专门机关的预防。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预防主要是充分发挥其职能,通过正确行使权利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这是一种特殊的,最重要的预防形式。除此之外,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职务犯罪多发的部位和经济活动的特点、热点部位,帮助单位建立有关管理制度,设置监督制约程序,防止权力的可能被滥用。三是社会的预防。社会的预防形式很多。主要是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创造一个有利于打击职务犯罪,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大环境,取得群众在心理上和舆论上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持,敢于同不廉洁的行为作斗争。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作为检察机关,为我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保驾护航,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在严厉打击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职务犯罪的同时,要结合办案,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建设上存在的漏洞,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还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教育广大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强化廉政建设,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风气,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为保证我区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作出我们最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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