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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员工开离职证明,吃亏在眼前!

发布日期:2017-08-01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季某与某科技公司8月14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同年10月底,该公司为季某出具离职证明
  季某认为某科技公司未及时向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失去了就职高薪职位的机会,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季某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此系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科技公司虽在10月底为季某出具了离职证明,但已给季某造成损害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科技公司没有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对季某的再就业有一定影响,但这并非导致季某丢失高薪工作机会的唯一原因。
  最终,法院以季某离职前的收入水平,判决科技公司赔偿季某11000元。
  【法官提醒】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内容。该证明通常称之为“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向劳动者出具的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转自:人力资源法律(HR-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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