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一房三卖骗取钱财获刑十一年
发布日期:2017-08-03 作者:池万浩律师
2016年6月中旬,阿明与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肖某与妻子名下的某处房产以206万元的价格卖给阿明。肖某在收取阿明支付的155万元的首付款后,于7月7日与阿明办理了房屋公证及网签手续。因该房屋为期房,尚未交房,故还未办理产权证。7月底,肖某以办理户口迁入为由将合同正本拿走,而后未将合同正本归还给阿明。
在肖某与阿明办理公证手续后,肖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债务缠身,又寻思将房子转卖给其他人,以骗取钱款,用来还债。7月28日,肖某与被害人老谢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上述房产以2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老谢。老谢当场支付了定金40万元。当天晚上,肖某联系老谢称,其急需用钱,能否再给他60万元作为首付款,并承诺第二天与老谢一起去办理房产公证。次日,在公证处附近老谢又通过网银转账支付了60万元。随后,肖某爽约未办理房产公证,老谢得知自己支付的100万元已被肖某拿去还债,无法归还。
8月6日,肖某又与另一名被害人小陈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以2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子卖给小陈。肖某称其要支付购买厦门的另一套房子尾款,需要小陈给40万元定金才同意办理房屋公证手续,小陈当天便转账了40万元定金,之后才得知肖某已经将房子卖给了别人。
同年11月,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达人民币1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肖某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法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一房多卖”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
认定本案被告人肖某一房多卖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一般的民事纠纷,该案承办法官付福临认为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看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本案中,被告人肖某其主观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钱款。二是看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本案中,被告人肖某在已经将涉案房产卖给第一手买家并办理公证、网签的情况下,并不具备再次出卖该房产的能力,无法完成同一套房产的二次交付。三是看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肖某隐瞒其已经将涉案房产通过公证手段交易给他人的事实,将涉案房产通过第二次、第三次转卖给被害人以骗取定金、首付款还债,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对欺骗被害人交付定金、首付款,促使犯罪得逞起着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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