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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金可以退吗?

发布日期:2017-08-04    作者:张茜律师
意向金可以退吗?
案情简介:
2002年310日,李某公司签订了《商铺认购意向书》,约定李某某公司支付5000元意向金后即取得该公司所开发的小区商铺的优先认购权,某公司负责在正式对外认购时通知李某前来认购。该意向书同时确定该商铺的售价。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意向金,但该公司对外发售商铺时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李某得知某公司已经对外发售商铺立即同该公司交涉,公司以楼价上涨为由拒绝与李某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李某主张权利未果,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要求该公司按约向其出售涉案商铺,如果该公司不能履行,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判决结果:
    1、某公司返还李某意向金5000元
2、某公司赔偿李某人民币30000
争议焦点:
1、涉案商铺认购意向书的法律性质?
2、李某交付的意向金是否属于定金?
律师观点:
 1、李某某公司签订的商铺认购意向书内容明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份意向书的主要内容是对将来进行房屋买卖的预先约定,主要预约事项内容是完整的,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该公司虽然实际收取了李某5000元意向金,但双方在涉案意向书中约定的是“李某未在约定期限内认购的,则视同放弃优先认购权,已支付的购房意向金将无息退还。如李某前来认购单元的,则购房意向金自行转为认购金的一部分。”从双方的上述约定看,涉案意向金显然不符合定金的表现形式因此不适用定金罚则。李某因房价上涨,对方不履行合同的损失可要求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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