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体的失信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8-08 作者:蒋艳超律师
特殊群体的失信如何处理
《新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旧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差别:
1、增加了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失信的处理通报,通报单位由所在单位扩大到所在单位、相关部门。
2、增加了对事业单位的处理通报,通报单位由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扩大到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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