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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才能从名单上删除

发布日期:2017-08-08    作者:蒋艳超律师
什么情况下才能从名单上删除


《新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旧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差别:区别对待,着重打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同时给那些确无履行能力的人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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