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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担保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发布日期:2017-08-10    作者:赵双剑律师
签了担保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的以实现,债权人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通常是会签订担保合同,但是并不是所有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能够保证债权人的利益。签订的担保合同可能会因为合同主体不服、形式不当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具体来说担保合同会因为下列几种情况而无效:
  一、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是依附在主合同之上的,如果原先的主合同无效的话,那么担保合同自然无效。
  二、担保合同的主体无效
  是指签订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从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具体来说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标的物违反法律的规定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财产是禁止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的,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权人没有行使权力的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担保合同已经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当然,如果是采用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在实践中不少担保合同是有效存在的,但没有明确担保的方式,对于这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是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的责任很重,因此在确定担保合同有效之后,还要明确保证的方式,避免承担过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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