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利的争议问题
发布日期:2017-08-1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关于复利的争议问题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很明确,这条就是俗称的利滚利,原先规定是不支持的,现在是有条件支持,即在任何情况下记入本金的利率部分不超过年24%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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