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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

发布日期:2017-08-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1、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具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变更)申请条件的单位。 2、具体受理范围如下: 1)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办理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并经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
2.有与安装、维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工人;
3.有与安装、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在许可有效期内未发生施工严重责任事故,没有发生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则、技术规范的行为。
具体要求查阅《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5-2007)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
所需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
1、申请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并附省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2)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机构的,要提交上级的法人证书和法人授权文件)复印件一份并提交原件核对;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交原件核对;
4)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复印件一份并提交电子文本;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交原件核对;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交原件核对;
6)办理增项、换证申请的,还需提交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变更手续。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以新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为准)1个月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附省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并提交原件核对(非法人机构的,要提交上级的法人证书和法人授权文件;营业执照与原取证时发生了变化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原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交原件核对(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原取证时发生了变化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原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证明许可(核准)变更合法性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6)申请人就人员、设备、场地等资源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在变更前后未发生变化的声明文件原件一份;
7)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一、申请。
申请人下载申请表格填写打印,并按窗口申请材料要求备齐全部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递交至办事窗口。
二、受理。
质监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试安装、维修。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试安装、维修的,申请人按要求进行试安装、维修。
四、鉴定评审。
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申请换证、增项、升级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提交给质监部门。逾期不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五、审批。
(一)首次、换证、增项、升级
质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试安装、维修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在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变更
1.需重新进行鉴定评审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向质监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省质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
2.不需重新进行鉴定评审的,省质监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

省质监局受理事项,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www.gdqts.gov.cn)查询办理状况。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一、申请。
(一)开通帐号。①首次 办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业务的申请单位,需传真本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申请开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书面申请(需加盖公章)到省质监局政务服务中心(02038835004),省质监局政务服务中心将在收到传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通。②已办理过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业务的申请单位,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互联网用户账号已自动开通,无需申请开通。
用户名和初始密码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格式为“XXXXXXXX-Y”,将其中的“-”删除,剩下的“XXXXXXXXY”共9位字符。
(二)登陆申请。登录特种设备电子监管外网系统提出申请,在线填写申请书并上传相关资料。不按要求上传工商登记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扫描文件的,视为无效申请退回。
以窗口申请的,申请人需前往广东省质监局大楼首层办事窗口提出。
二、受理。
质监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试安装、维修。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试安装、维修的,申请人按要求进行试安装、维修。
四、鉴定评审。
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申请换证、增项、升级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提交给质监部门。逾期不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五、审批。
(一)首次、换证、增项、升级
质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试安装、维修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在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质监部门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变更
1.需重新进行鉴定评审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向质监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省质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
2.不需重新进行鉴定评审的,省质监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

省质监局受理事项,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www.gdqts.gov.cn)查询办理状况。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1、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鉴定评审及整改时限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2、 鉴定评审时限(包含整改时间):自受理之日起1年内(申请换证、增项、变更的,鉴定评审工作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完成。

承诺期限:1、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鉴定评审及整改时限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2、 鉴定评审时限(包含整改时间):自受理之日起1年内(申请换证、增项、变更的,鉴定评审工作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完成。
办事窗口

特种机电设备业务咨询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
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11楼
联系电话:020-38835609
交通指引:搭乘地铁:在岗顶地铁站出站,往石牌西路方向步行大概二十分钟。
搭乘公车:搭乘53路空调; 137路; 194路; 243路空调; 261路空调; 284路空调; 302路; 506路; 540路空调; 542路空调; 562路空调; 778路; 大学城4线公交车在石牌村站下车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 查看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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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层
联系电话:020-38835777
交通指引:交通指引:地铁岗顶站往石牌西路方向步行约二十分钟。公交车在石牌村站下车:137路、138路、140路、194路、218路、243路、245路、261路、278路、284路、299路、302路、43路、53路、504路、506A路、506路、517路、518路、540路、541路、542路、545路、547路、548路、550路、562路、583路、778路、882路、B15路、B22路、B8路、大学城4线收费标准

此项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9项;
4、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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