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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恨的传销,为何消灭不尽

发布日期:2017-08-14    作者:王景林律师

林华蓉系大二女学生,因家庭条件不好,暑假想外出打工,挣点钱以减轻家里的负担。林华蓉是7月11日去湖北的,一位学长说那里有家奶茶店需要人手,3000元一个月。对于林华蓉来说,这份工作的诱惑太大了。当她来到湖北后,才知道自己被骗进了传销组织,手机被没收,人也被他们软禁,每天被强迫去听课,还要交纳2800元费用,但林华蓉始终表示抵触。她应该听说过传销是什么,那些暴富的神话都是骗人的,她根本不相信。
从7月12日到8月4日上午,林华蓉一直被控制,情绪变得越来越糟糕,传销组织的人员也看出来了。于是,由两男两女护送林华蓉外出散步,走到小河边时,林华蓉提出用手机联系家人,被他们拒绝,她转身跳入河里溺亡。
正值花一样的年纪,就这样结束了生命,相信每个人都会惋惜!其实,她完全没有必要轻生,既然已经让她出来散步,她完全可以大声呼救,路人也会为她报警。再不行,与那两男两女拼起命来,估计他们最终也不敢阻挡,完全有可能逃脱控制。还有更聪明一点的,假装诚心加入他们的组织,等哪一天他们放松警惕时,再找机会逃脱。事后诸葛亮,没有意思!我们不要责怪林华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弱点。在那种情况下,她可能无法学会自救,只能想到跳水结束生命以逃避传销组织的控制。那是多么坚决的一种态度,就是死,也不参加传销组织。
无独有偶,大学生李文星也是陷入传销组织,上个月14号,在天津市静海区一处水沟发现他的尸体,初步判断也是溺亡,年仅23岁。
我来说说我与传销的经历。九七年,我大学刚刚毕业,想去深圳闯荡。我乘上直达广州的火车,准备在广州转车去深圳。临走之前,从小在一起长大的村里伙伴王二,非常热情地邀我去惠州,说那里工作很好找,工资也很高,叫我不要去深圳。我没有理他,只是一心想去深圳,因为我家隔壁的一冰在深圳,据说在电视台工作,想去投奔他,看能不能找个更好点的工作。我坐的那趟车经过惠州的,在惠州站停下时,我突然犯难了。王二跟我说这里的工作很好找,一冰在深圳我都没有联系过他,这次去也是突然袭击,并且他比我年长几岁,与我基本上没有接触,不太可能为我找到合适的工作,我决定还是去惠州先看看,说不准,真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呢,王二应该没有必要骗我。
我下车给王二打电话,王二非常开心,立马过来接我。怎么接的,我已经记不清,记得当时我们坐了很长时间的公交车才到一个叫淡水的什么地方。晚上吃过晚饭后,我们在走廊上,王二就告诉我,他们现在在干一桩大事,交3900元成为公司会员,以后努力发展下线,当你发展到64名下线时,就成为经理级别人物,那时,一个月有几万元的收入。花3900元,也就是买一台台湾产的什么健康器,插上电,那东西会抖,你把两条腿放在上面,像筛糠一样,会感到舒服。后来问过,这东西在商店里卖,也就200元左右。卖给会员,怎么还这么贵呢,那就是传销的神话。
接下来,王二每天带我去上课,被那些人洗脑。那些人煽情的的本事绝对有的,可以让你哭,让你笑,一个个都是很有才。所以就会有一拨又一拨的人过来,义无反顾地加入了他们的队伍,并且豪言壮语,要真正干上一番大事业。那个时候传销是合法的,可谓是全国遍地开花,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上完课,大家会在一起讨论交流,如何给老乡、同学打电话,怎么样骗他们过来,他们说这不是叫骗,这是给他们提供一次发财的机会,他们所做的只是引路人的事情,有最好的机会想到你了,所以邀请你过来一起发展。王二也是在我身上花了不少心思,但我是那种死心眼的人,觉得这个东西不靠谱,与骗子差不多。再后来,王二对我越来越紧,几乎想控制我人身自由。但毕竟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发小,他不好意思太过分。一次次想说服我,又说服不了我,我提出要走。本来准备还去深圳,但一冰给我打击,你是学校刚毕业的,来深圳没啥可以做的。没办法,我只能想到要回家,我偷偷把火车票买好,等我想给家里人打电话时,我那时候用的电话卡被王二锁住了密码,无法打出。既然翻脸,那就翻脸了,我坚决提出走人,估计王二也是念在从前是发小的份上,没有过份地阻拦我。事后,有人告诉我,我算幸运的,像其他人这种情况,他们会打你一顿,或者直接将你控制,不让你走,我听了好后怕。在回来的火车上,那车上的人基本上都是被骗去南方做传销的,十个有七八个,一点也不夸张。大家你一言我一语,都在骂叫他们来的人,好吃懒做还想发财,哪有这种好事。然后大家在车上开始骂传销,有些人就提出国家应该要出来管管了,不能再任由传销随意发展。
传销究竟是什么?为什么让人如此疯狂?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传销从美国、日本传入中国,其实质是一种销售方式。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局颁布《传销管理办法》,传销定义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那时,传销是合法的。与其他国家的传销一样,在中国植根的传销负面影响越来越大,起初国家确实是想通过正确引导,促使其走上健康发展之路,但在现实中,总是事与愿违,传销开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与市场秩序。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为什么短短一年多时间,态度竟然会出现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呢?从通知内容中就可以看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上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落后,群众消费心理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这就是坚决禁止传销的原因。
一列高速行驶的列车,想刹车,没有那么容易,传销还是在全国各地兴风作浪,想要赶尽杀绝对不可能。
《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将传销行为明确界定为以下三种: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对传销行为有了明确的界定,对处罚措施也有明确的规定,且处罚力度非常之大:组织策划者,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者,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者,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为传销者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仔细研究一下,处罚已经非常之重,但依然没有遏制传销在全国迅猛发展的势头。
看来只有入刑这最狠的一招了。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式入刑。刑法第224条后增加一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再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可以构成犯罪,最终判刑入狱。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特意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制定司法解释,以便更加有效打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事至今日,传销活动依然在大江南北红红火火,一直消灭不尽。杀人会被枪毙,但照样有人敢杀人,传销会构成犯罪,但还是有人敢作案。之所以传销消灭不尽,有执法机关执法不严的问题,更重要的一点,他暴露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很大一部分人,始终有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思想。这应该是一种病态,需要国家从更高层次上进行医治。否则,传销永远禁止不了,李文星死了,林华蓉死了,后面还会有这样的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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