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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方争取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7-08-15    作者:110网律师
王某某(原告)与云南某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事实经过如下:2012年9月8日,被告与昆明某保安设备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富民县工业园区的新建厂区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内容包括:生产车间、综合楼、倒班房、道路管网及报价中所含值班室、配电室、集水池、消防水池、室外水池等配套设施。2014年被告在履行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将上述工程中的部分区域工程(包括:下水管道铺设、场地平整、办公楼后散水沟、雨水井、污水井等)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双方就此口头约定了工程施工中的具体单价;待原告工程完工后,于2014年9月18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已完成工程施工总价款进行了验收确认,并由被告公司负责人王某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该笔款项,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237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4237.89元;3、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享有对该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小结: 当接到本案后通过询问当事人,对该案的整个事实经过有了了解,因为原告并没有与被告签过任何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且该分包合同关系在法律意义上也属于无效合同,如此一来可能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很难主张。但客观上,原告作为该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确实在该工程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可谓是倾其所有,如今面临着被告反悔,拒绝支付工程款项,其所垫的工程款可能付诸东流,无法收回。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客观准确地向原告进行分析、判断,向原告介绍了该案如欲胜诉、拿回工程款的可能条件,必须先保证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材料,才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后来,在本律师的帮助下,原告向第三方昆明某保安设备公司获取了能证实原告所完工程的相关证明,该份证明为阻止被告的反驳及得到法院的支持奠定了事实基础,加之,能与该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形成证据锁链,后来经过了多次的开庭审理,终获一审法院的支持。因此,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毫不夸张,当然,缺少一个优秀律师的代理,也完全有可能全军覆没,证据也需要运用得恰到好处,否则,反倒成为案件胜诉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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